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下放建設項目管理事項的通知
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
津建辦〔2018〕50號
濱海新區建交局及各功能區建設局,各區建委、各區審批局,海河教育園區經建局,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總體部署,強化建設項目屬地化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天津市建設項目聯合審批流程再造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現將下放建設項目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放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基礎設施項目的前期管理。對轄區內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基礎設施項目,各區負責工程立項、可研、初設等前期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投資計劃管理。
二、下放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期管理。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房地產開發建設方案和商品房建設計劃管理,負責對單獨選址的非經營性公建的立項、可研、投資計劃等前期管理。
三、調整市、區建設項目管理事項。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和跨區域市政基礎設施等線性工程建設管理。承擔上級部門確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以外的其他項目,全部實行屬地化管理,由各區負責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三)濱海新區負責本轄區內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對涉及濱海新區跨區域項目,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濱海新區實際情況,統籌確定管理權限。
四、各區要針對下放建設項目管理事項,進一步充實建設管理隊伍力量,配齊配強專業人員,完善管理機制,提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水平。
五、市、區建設管理部門要加強建設項目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通過“雙隨機、一公開”,進一步規范執法監督程序,實行執法標準化、規范化。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六、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總隊要加大對各區建設項目指導,特別是對各區高大難深項目要建立管理機制,確保質量安全。
七、本通知所稱建設項目是指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八、本通知由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解釋,自2018年2月1日執行。
2018年1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